河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互联网站备案通告

    为了加强对全省互联网站的管理,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,维护互联网站正常运行秩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》、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和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河南省公安厅、河南省通信管理局决定对全省互联网站进行备案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一、凡在省内开办ICP、IDC的单位和个人都要履行登记备案手续,其中开办经营性ICP的,还需申领经营许可证。

二、各ICP、IDC单位必须将开设的个人主页、虚拟主机、主机托管等情况同时报备。

三、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不进行备案、未获取经营许可证而继续经营者,公安机关、通信管理部门将依据有关行政法规予以处罚。

  特此通告                                 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         

  河南省公安厅

河南省通信管理局

  二○○九年六月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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